2023-03-31

CFP

 

前言

本標準係依據2018年發行之第1ISO 14067,不變更技術內容,制定成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

本標準係依標準法之規定,經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審定,由主管機關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依標準法第四條之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

本標準並未建議所有安全事項,使用本標準前應適當建立相關維護安全與健康作業,並且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標準之部分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主管機關及標準專責機關不負責任何或所有此類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鑑別。

簡介

人為活動引起的氣候變遷已被鑑別為全世界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並將在未來幾十年繼續影響企業與人民。

氣候變遷對人類與自然系統都有影響,可能對資源取得性、經濟活動及人類福祉產生重大衝擊。為能因應此種情況,政府與民間部門正在制定與實施國際、區域、國家及地方性措施,以減少地球大氣層中的溫室氣體 (GHG)濃度,並促進對於氣候變遷之調適。

在現有最佳科學知識的基礎上,須要對氣候變遷的緊迫威脅作出有效與漸進的因應。

ISO 因此出版得以支持將科學知識轉化為有助於應對氣候變遷工具的標準。

溫室氣體緩解倡議依賴針對溫室氣體排放及/或移除所進行的量化、監督、報告及查證。

ISO 14060系列得以為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量化、監督、報告及確證或查證工作提供清晰度與一致性,以便對透過低碳經濟來實現永續發展提供支持。亦可藉著針對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量化、監督、報告及確證或查證工作提供清晰度與一致性方式,各組織、計畫提案者及利害相關者受益。具體來說,使用ISO 14060系列可以:

-提高溫室氣體量化的環境完整性。

-提高溫室氣體量化、監督、報告、確證及查證的可信度、一致性及透明度。

-促進溫室氣體管理策略與計畫的擬定與實施。

-透過減少排放或移除之改進措施,來促進緩解行動的制定與實施。

-促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或增加溫室氣體移除之績效與進展追蹤能力。

ISO 14060系列的應用包括:

-企業決策,例: 鑑別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機會與透過減少能源消耗來提高獲利能力。

-碳風險管理,例: 風險與機會的鑑別與管理。

-自願措施,例: 參與自願溫室氣體登錄計畫或永續性報告倡議。

-溫室氣體市場,例: 進行溫室氣體核配額或額度之買賣。

-監管/政府溫室氣體計畫,例: 取得允許排放額度之早期行動、協議或國家與地方報告倡議。

CNS 14064-1詳細說明針對設計、開發、管理與報告組織層級溫室氣體盤查清冊的原則與要求事項。

該標準包括決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界限,量化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以及在改善溫室氣體管理的具體公司行動或活動的要求事項之鑑別。

該標準亦包括關於盤查清冊之品質管理、報告、內部稽核,與組織在查證活動中的責任之要求事項與指引。

CNS 14064-2詳細說明決定溫室氣體基準線與監督、量化及報告計畫排放的原則與要求事項。該標準特別注重專門用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或加強溫室氣體移除之溫室氣體計畫或以計畫為基礎之活動。也為溫室氣體計畫的確證與查證提供基礎。

CNS 14064-3詳細說明針對與溫室氣體盤查清冊、溫室氣體計畫與產品碳足跡相關溫室氣體報告進行查證之要求事項。該標準描述確證或查證的過程,包括確證或查證規劃、評估程序,以及組織、計畫與產品溫室氣體報告的評估。

CNS 14065規定針對溫室氣體報告之確證與查證機構的要求事項。該標準之要求事項涵蓋公正性、能力、溝通、確證與查證程序、申訴、投訴以及確證與查證機構的管理系統。該標準可以作為針對確證與查證機構的公正性、能力和一致性進行認證以及與其他形式的認可之基礎。

CNS 15742規定針對確證團隊與查證團隊的能力要求事項。該標準除列出原則,並且根據確證團隊或查證團隊必須能夠執行之任務來規定能力要求事項。

本標準定義針對產品碳足跡進行量化的原則、要求事項及指引。本標準的目的乃是量化與產品生命週期階段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從資源開採與原材料採購開始,並延伸到產品的生產、使用及廢棄階段。

ISO /TR14069協助使用者應用CNS 14064-1,提供可以改善排放量化及其報告之透明度的指導綱要與實例。但是並未針對CNS 14064-1內容提供額外指引。


 

1顯示各項ISO 14060系列溫室氣體標準之間的關係

 

備考: 在本標準中,溫室氣體聲明乃是CFP或部分CFP

 

溫室氣體可以在包括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的整個產品生命週期中予以排放與移除。產品碳足跡 (CFP)的量化將有助於理解與採取行動,以便在整個產品生命週期內增加溫室氣體移除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本標準詳細說明量化CFP的原則、要求事項及指引,亦即是針對商品與服務之生命週期基礎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本標準亦提供針對部分CFP進行量化之要求事項與指引。針對CFP或部分CFP進行溝通之相關規定係由ISO 14026所涵蓋。產品類別規則 (PCR)的擬定,則由ISO /TS14027所涵蓋。

本標準係基於現有CNS 14040CNS 14044生命週期評估標準 (LCA)中所鑑別之原則、要求事項與指引為基礎,旨在為CFP與部分CFP的量化工作規定具體要求事項。

透過提供量化CFP的清晰度與一致性方式,本標準預期可使組織、政府、產業、服務提供業者、社區與其他利害相關者受益。具體而言,根據本標準規定來應用LCA,並將氣候變遷作為單一的衝擊類別,將可透過以下方式取得益處:

-避免負荷轉移情況於產品生命週期的一個階段轉移到另一個階段,或在不同產品生命週期之間發生。

-提供量化CFP的要求事項。

-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時,促進CFP之績效追踪。

-更好地了解CFP,以便鑑別出增加溫室氣體移除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潛在機會。

-協助促進一個具永續性的低碳經濟體。

-提高CFP量化與報告的可信度、一致性及透明度。

-促進針對替代產品設計與採購選擇、生產與製造方法、原材料選擇、運輸、回收與其他廢棄過程的評估。

-促進在整個產品生命週期內制定與實施溫室氣體管理策略與計畫,以及偵測供應鏈中的額外效率。

-準備可靠的CFP資訊。

備考: 針對ISO 14026中關於足跡溝通的用語,氣候變遷被視為是一項「關注領域」的實例。

 

2本標準與溫室氣體管理標準系列外之其他標準間的關係

 

根據本標準規定擬定的CFP有助於實現與溫室氣體相關政策及/或制度的目標。以本標準為基礎之CFP所具有的限制於附錄A中描述。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在與生命週期評估國家標準 (CNS 14040CNS 14044)一致之方式下,進行產品碳足跡 (CFP)之量化與報告的原則、要求事項及指引。

此外亦提供針對部分產品碳足跡 (部分CFP)進行量化之要求事項及指引。

本標準適用於CFP研究,其研究結果可以提供作為不同應用 (參照第4)之基礎。

本標準僅針對一項衝擊類別: 氣候變遷。碳抵換與CFP或部分CFP之溝通係在本標準之適用範圍以外。

本標準並不評估任何社會或經濟考量面或衝擊,或潛在來自產品生命週期之任何其他環境考量面或相關衝擊。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因本標準所引用,成為本標準之一部分。有加註年分者,適用該年分之版次,不適用於其後之修訂版 (包括補充增修)。無加註年分者,適用該最新版 (包括補充增修)

·        CNS 14044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要求事項與指導綱要

·        ISO /TS14071Environmental management−Life cycle assessment–

·        Critical review processes and reviewer competencies:

·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to ISO 14044: 2006

 

3.用語、定義及縮寫

3.1用語及定義

下列用語及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1產品碳足跡之量化

3.1.1.1產品碳足跡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CFP)

產品系統 (3.1.3.2)中溫室氣體排放 (3.1.2.5)與移除 (3.1.2.6)的總和,係根據生命週期評估 (3.1.4.3)採用氣候變遷的單一衝擊類別 (3.1.4.8)並以CO2當量 (3.1.2.2)表示。

備考1.CFP可拆解為鑑別特定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的一組數值 (參照表1)CFP亦可拆解為生命週期 (3.1.4.2)之各階段。

備考2.CFP量化的結果記錄在CFP研究報告 (3.1.1.5)中,以每功能單位 (3.1.3.7)CO2e之質量表示。

 

3.1.1.2部分碳足跡 (partial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

部分CFP (partial CFP)

根據生命週期 (3.1.4.2)中相關的階段或過程,選定產品系統 (3.1.3.2)的一個或多個過程 (3.1.3.5),以CO2當量 (3.1.2.2)表示其溫室氣體排放 (3.1.2.5)與溫室氣體移除 (3.1.2.6)之總和。

備考1.部分CFP係根據或彙整自特定過程或資訊模組的相關資訊,其為產品系統的一部分,並可能形成CFP量化的基礎。更多詳細資訊模組的資訊列在CNS 140255.4

備考2.「足跡資訊模組」參照ISO 140263.1.4之定義。

備考3.部分CFP量化之結果記錄於CFP研究報告 (3.1.1.5)中,以每宣告單位 (3.1.3.8)CO2e之質量表示。

 

3.1.1.3產品碳足跡系統化方式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 systematic approach)

CFP系統化方式 (CFP systematic approach)

便利同一組織 (3.1.5.1)的兩個或多個產品 (3.1.3.1)進行CFP量化 (3.1.1.6)的一套程序。

 

3.1.1.4產品碳足跡研究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 study)

CFP研究 (CFP study)

量化與報告CFP (3.1.1.1)或部分CFP (3.1.1.2)所需的所有活動。

 

3.1.1.5產品碳足跡研究報告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 study report)

CFP研究報告 (CFP study report)

記錄CFP研究 (3.1.1.4)內容,提出CFP (3.1.1.1)或部分CFP (3.1.1.2),並顯示研究中做出決定之報告。

備考: CFP研究報告闡明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3.1.1.6產品碳足跡之量化 (quantification of the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

CFP之量化 (quantification of the CFP)

產生CFP (3.1.1.1)或部分CFP (3.1.1.2)決定的作業。

備考: CFP或部分CFP的量化為CFP研究 (3.1.1.4)之一部分。

 

3.1.1.7碳抵換 (carbon off setting)

在被研究之產品系統 (3.1.3.2)以外的一個過程 (3.1.3.5),透過防止釋放、減少或消除一定數量之溫室氣體排放 (3.1.2.5),來補償全部或部分CFP (3.1.1.1)或部分CFP (3.1.1.2)的機制。

: 在相關產品系統之外的投資,如再生能源技術、能源效率措施、造林/再造林。

備考1.CFP量化 (3.1.1.6) 或部分CFP的量化中不允許應用碳抵換,且碳抵換的溝通超出本標準之適用範圍 (參照6.3.4.1)

備考2.ISO 14026[5]CNS 14021涵蓋有關碳抵換與碳中和的足跡溝通與相關訴求。

備考3.摘自CNS 140213.1.12之「抵換」定義。

3.1.1.8產品類別 (Product catogory)

能夠實現同等功能的產品 (3.1.3.1)組。

[來源: CNS 140253.12]

3.1.1.9產品類別規則 (product category rulesPCR)

為一個或多個產品類別 (3.1.1.8)制定第三類環境聲明與足跡溝通的一套特定

規則、要求事項及指引。

備考1.PCR包括符合CNS 14044的量化規則。

備考2.ISO /TS14027描述適用於本標準的PCR的擬定。

備考3.「足跡溝通」係於ISO 14026: 20173.1.1定義。

[來源: ISO /TS14027: 20173.1修改,由備考123取代原始之備考1]

3.1.1.10產品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product category rulesCFP-PCR)

為一個或多個產品類別 (3.1.1.8)CFP (3.1.1.1)或部分CFP (3.1.1.2)進行量化與溝通的一套特定規則、要求事項及指引。

備考1.CFP-PCR包括符合CNS 14044的量化規則。

備考2.ISO /TS14027描述適用於本標準的PCR (3.1.1.9)的擬定。

3.1.1.11產品碳足跡之績效追蹤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 performance tracking)

CFP績效追蹤 (CFP performance tracking)

比較同一組織 (3.1.5.1)的某一特定產品 (3.1.3.1)隨時間變化的CFP (3.1.1.1)或部分CFP (3.1.1.2)

備考: 包括計算一個特定產品的CFP變化,或者隨著時間推移來計算具有相同功能單位 (3.1.3.7)或宣告單位 (3.1.3.8)的替代產品之間的變化。

 

3.1.2溫室氣體

3.1.2.1溫室氣體 (greenhouse gasGHG)

自然與人為產生的大氣氣體成分,可吸收與釋放由地球表面、大氣及雲層所

釋放出的紅外線輻射光譜範圍內特定波長之輻射。

備考1.溫室氣體一覽表參照最新的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之評鑑報告[16]

備考2.水蒸氣與臭氧,可以是人為與天然產生之溫室氣體,不包括在CFP (3.1.1.1) 與部分CFP (3.1.1.2)中。

備考3.本標準的重點僅限於長壽命溫室氣體,因此不包括由於表面反射率 (反照率)與短壽命輻射介質 (: 黑碳與氣溶膠)變化所引起的氣候效應。

[來源: 摘自CNS 14064-13.1.1]

3.1.2.2二氧化碳當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CO2e)

CO2當量 (CO2equivalentCO2e)

供比較溫室氣體相對於二氧化碳造成的輻射衝擊之單位。

備考1.透過將GHG的質量乘以該氣體的相對應GWP (3.1.2.4)GTP (3.1.2.3) 方式,可將GHG的質量轉換為CO2當量。

備考2.GTP的情況下,CO2當量係用於比較溫室氣體引起的全球平均表面溫度變化與CO2引起的溫度變化的單位。

[來源: 摘自ISO 14064-1-納入1個額外用詞,備考1予以改寫以提供澄清說明,原備考2已由新增備考2替換。]

 

3.1.2.3全球溫度變化潛勢 (global temperature change potentialGTP)

用以量測因應溫室氣體 (3.1.2.1)排放脈衝下在選定時間點時相對於二氧化碳 (CO2)所造成溫度變化之全球平均表面溫度變化之指數。

備考1.本標準使用的「指數」乃是CNS 140403.37中所定義的「特徵化因子」。

備考2.GTP以選定年分的溫度變化為基準。

備考3.源自IPCC第一工作小組之第5次評估報告 (AR5)2013年氣候變遷:

物理科學基礎 (Climate change 2013: 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

[來源: IPCC (2013)[16]]

 

3.1.2.4全球暖化潛勢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

依據溫室氣體 (3.1.2.1)輻射性質之指數,量測於現今大氣中一特定溫室氣體單位質量脈衝排放,經選定之時間區間內積分得到之輻射衝擊相對於同等單位的二氧化碳 (CO2)

備考1.本標準中使用的「指數」乃是CNS 140403.37中定義的「特徵化因子」之一。

備考2.「脈衝排放」乃是針對一個時間點的排放。

 

3.1.2.5溫室氣體排放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GHG排放 (GHG emission)

釋放溫室氣體 (3.1.2.1)進入大氣。

 

3.1.2.6溫室氣體移除 (greenhouse gas removal)

GHG移除 (GHG removal)

溫室氣體 (3.1.2.1)自大氣的移除。

 

3.1.2.7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factor)

GHG排放係數 (GHG emission factor)

與溫室氣體排放 (3.1.2.5)的溫室氣體活動數據有關之係數。

 

3.1.3產品、產品系統及過程

3.1.3.1產品 (product)

商品或服務。

備考1.產品可以分類如下:

-服務 (: 運輸、事件執行)

-軟體 (: 電腦程式)

-硬體 (: 引擎機械零件)

-加工物料 (: 潤滑劑、礦物、燃料)

-未加工的物料 (: 農產品)

備考2.服務具有形與無形的部分。以提供服務為例,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執行對客戶提供有形產品的活動 (: 修理汽車)

-執行對客戶提供無形產品的活動 (: 準備報稅用之營收報告書)

-提供一種無形的產品 (: 在知識傳播範圍內之資訊提供)

-為客戶創造的氣氛 (: 在旅館與飯店內)

[來源: 摘自CNS 140443.9,備考1與範例稍作修訂,刪除備考3與有關定義之來源]

3.1.3.2產品系統 (product system)

具備基本流 (3.1.3.10)與產品流之單元過程 (3.1.3.6)的集合,得以執行一個或多個經界定且模式化產品 (3.1.3.1)的生命週期 (3.1.4.2)功能。

備考: 「產品流」依CNS 140403.27定義。

[來源: 摘自CNS 140443.28,增加備考]

 

3.1.3.3聯產品 (co-product)

任何來自同一單元過程 (3.1.3.6)或產品系統 (3.1.3.2)中的2個或2個以上之產品 (3.1.3.1)

[來源: CNS 140403.10]

 

3.1.3.4系統界限 (system boundary)

基於一組準則來表示那項單元過程 (3.1.3.6)係屬於被研究系統之一部分的界限。

[來源: 摘自CNS 140443.32,增加基於的界限,「產品系統的一部分」更改為「被研究系統的一部分」,並刪除備考]

 

3.1.3.5過程 (process)

將投入轉化為產出的相關聯或相互作用的活動之組合。

[來源: CNS 140443.11]

3.1.3.6單元過程 (unit process)

在生命週期盤查分析中,所考量投入與產出資料經量化之最小部分

[來源: CNS 140403.34]

 

3.1.3.7功能單位 (functional unit)

引用為產品系統 (3.1.3.2)量化績效的參照單位。

備考: 作為CFP (3.1.1.1)處理產品 (3.1.3.1)資訊的基礎,可提供基於宣告單位 (3.1.3.8)的附加計算 (亦參照6.3.3)

[來源: 摘自CNS 140403.20,增加備考]

 

3.1.3.8宣告單位 (declared unit)

用作部分CFP (3.1.1.2)量化的參考單位之產品 (3.1.3.1)數量。

: 質量 (1kg初級鋼),體積 (1m3原油)

[來源: 摘自ISO 21930: 20173.1.11修改,將該定義擴大到適用於所有產品與部分CFP的量化,並刪除備考]

 

3.1.3.9參考流 (reference flow)

在已知產品系統 (3.1.3.2)中,滿足以功能單位 (3.1.3.7)表示的功能所需過程 (3.1.3.5)投入或產出之量測。

備考1.有關參考流的應用概念,參照6.3.3之範例。

備考2.在部分CFP (3.1.1.2)情況下,參考流是指宣告單位 (3.1.3.8)

[來源: 摘自CNS 140403.29,增加「投入」並加入備考1與備考2]

 

3.1.3.10基本流 (elementary flow)

取自環境且未先經人為轉換,而進入所探討系統之物料或能源,或離開所探討的系統而棄置於環境,且未再經人為轉換之物料或能源。

備考: 「環境」依CNS 140013.2.1定義。

[來源: 摘自CNS 140443.2.1,增加備考]

 

3.1.3.11使用壽命 (service life)

使用中的產品 (3.1.3.1)滿足或超過性能要求的期間。

[來源: 摘自ISO 15686-1: 20113.25,較常使用之用語]

 

3.1.4生命週期評估之相關用語

3.1.4.1截斷準則 (cut-off criteria)

規定單元過程 (3.1.3.6)或產品系統 (3.1.3.2)相關聯之物料量,或能源或溫室氣體排放 (3.1.2.5)顯著性程度,屬於可被排除CFP研究 (3.1.1.4)之外的規範。

備考: 「能量流」依CNS 140403.13定義。

[來源: 摘自CNS 140443.18用語「環境顯著性」已改為「溫室氣體排放顯著性」及「探討範圍」改為「CFP研究」;並增加備考]

 

3.1.4.2生命週期 (lifecycle)

從自然資源取得或產生的原物料到生命終結處理,有關該產品 (3.1.3.1)中連續與相互連結的期程。

備考1.「原物料」依CNS 140403.15定義。

備考2.與產品相關的生命週期期程,包括原物料取得、製造、配送、使用及生命終結處理。

[來源: 摘自CNS 140443.1「最終處置 (final disposal)」更改為「生命終結處理 (end-of-life treatment)」,並增加備考1與備考2]

 

3.1.4.3生命週期評估 (life cycle assessmentLCA)

產品系統 (3.1.3.2)整個生命週期 (3.1.4.2)的投入、產出及潛在環境衝擊之彙整與評估。

備考: 「環境衝擊」依CNS 140013.2.4定義。

[來源: 摘自CNS 140443.2,增加備考]

[來源: 摘自ISO 21930: 20173.1.11修改,將該定義擴大到適用於所有產品與部分CFP的量化,並刪除備考]

 

3.1.3.9參考流 (reference flow)

在已知產品系統 (3.1.3.2)中,滿足以功能單位 (3.1.3.7)表示的功能所需過程 (3.1.3.5)投入或產出之量測。

備考1.有關參考流的應用概念,參照6.3.3之範例。

備考2.在部分CFP (3.1.1.2)情況下,參考流是指宣告單位 (3.1.3.8)

[來源: 摘自CNS 140403.29,增加「投入」並加入備考1與備考2]

 

3.1.3.10基本流 (elementary flow)

取自環境且未先經人為轉換,而進入所探討系統之物料或能源,或離開所探討的系統而棄置於環境,且未再經人為轉換之物料或能源。

備考: 「環境」依CNS 140013.2.1定義。

[來源: 摘自CNS 140443.2.1,增加備考]

 

3.1.4.4生命週期盤查分析 (life cycle inventory analysisLCI)

生命週期評估 (3.1.4.3)的階段之一,涉及產品 (3.1.3.1)在整個生命週期 (3.1.4.2) 中的投入與產出的彙編與量化。

[來源: CNS 140443.3]

3.1.4.5生命週期衝擊評估 (life cycle impact assessmentLCIA)

生命週期評估 (3.1.4.3)的階段之一,旨在瞭解與評估產品 (3.1.3.1)在整個生命週期 (3.1.4.2)中產品系統 (3.1.3.2)潛在環境衝擊的規模與顯著性。

[來源: CNS 140443.4]

3.1.4.6生命週期闡釋 (life cycle interpretation)

生命週期評估 (3.1.4.3)的階段之一,係為達成結論與建議,將生命週期盤查分析 (3.1.4.4)或對生命週期衝擊評估 (3.1.4.5),或就兩者的結果對有關之目標與範圍進行評估。

[來源: 摘自CNS 140443.5,將「盤查分析」擴大使用為「生命週期盤查分析」]

3.1.4.7敏感度分析 (sensitivity analysis)

用以估算選定之相關方法與數據,對CFP研究 (3.1.1.4)結果所造成影響之系統化程序。

[來源: 摘自CNS 140443.31,增加對CFP研究之特定參照]

3.1.4.8衝擊類別 (impact category)

代表所關切環境議題的種類,生命週期盤查分析 (3.1.4.4)之結果可依此歸類。

[來源: CNS 140403.39]

3.1.4.9廢棄物 (waste)

擁有者意圖或需要處置的物質或目標物。

備考: 本定義摘自1989322日「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但在本標準中並不僅侷限於有害廢棄物。

[來源: CNS 140403.35]

3.1.4.10關鍵性審查 (critical review)

旨在確保CFP研究 (3.1.1.4)與本標準之原則與要求事項之間一致性的作業。

備考: ISO /TS14071中描述關鍵性審查的要求事項。

[來源: 摘自CNS 140403.45,「過程」改為「作業」,「生命週期評估」改為「CFP研究」,「生命週期評估標準」改為「本標準」。]

 

3.1.4.11關切領域 (area of concern)

社會感興趣之自然環境、人類健康或資源的考量面。

: 水、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

[來源: ISO 14026: 20173.2.1]

3.1.5組織

3.1.5.1組織 (organization)

各具其本身職能,及其相應的責任、職權及關係以達成其目標之人員或一組

人員。

備考: 組織之概念包括 (但不限於)自營商、公司、集團、行號、企業、權責

機構、合夥企業、慈善機構或學術機構,或上列之部分或組合,不論

是否為依法設立的公司、公營或民營。

[來源: CNS 140013.1.4]

3.1.5.2供應鏈 (supply chain)

透過上游與下游之連結,供應產品 (3.1.3.1)予使用者的過程 (3.1.3.5)與活動。

備考: 在實務中,「相互連結鏈」適用從供應商到其參與生命終結處理的所有

參與者,其中可能包括販賣者、製造設施、後勤供應提供者、內部配

送中心、分銷商、批發商與引導至最終使用者的其他實體。

[來源: 摘自CNS 140623.9,備考1加入範例;刪除備考2]

3.1.6數據與數據品質

3.1.6.1一級數據 (primary data)

過程 (3.1.3.5)的量化值,或透過直接量測來獲得某項活動或基於其原始來源直接量測的數據。

備考1.一級數據不需要一定來自被研究的產品系統 (3.1.3.2),因為一級數據可能會涉及不同來源,但可與被研究產品系統進行比較。

備考2.一級數據可能包括GHG排放係數 (3.1.2.7)/GHG活動數據 (定義於CNS 14064-13.2.2)

3.1.6.2場所特定數據 (site-specific data)

在產品系統內 (3.1.3.2)取得的一級數據。

備考1.所有場址特定數據均為一級數據 (3.1.6.1),惟並非所有一級數據均為場址特定數據,因為其可能由不同的產品系統取得。

備考2.場址特定數據包括在場址內一特定單元過程GHG匯,來自GHG源之溫室氣體排放 (3.1.2.5)及其溫室氣體移除 (3.1.2.6)

 

3.1.6.3二級數據 (secondary data)

不符合一級數據 (3.1.6.1)要求事項的數據。

備考1.二級數據可包括數據庫與出版文獻之數據、國家盤查清冊的預設排放係數、計算數據、估計數或其他具代表性並由主管機關確證之數據。

備考2.二級數據可包括從代理程序或估計獲得的數據。

 

3.1.6.4不確定性 (uncertainty)

與量化結果相關連的參數,可將數值之分散特性合理地歸因於量化數量者。

備考1.不確定性可包括,例:

-參數不確定性,例: 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3.1.2.7)、活動數據。

-情境不確定性,例: 使用階段情境、生命終結階段情境。

-模型不確定性。

備考2.不確定性資訊基本上規定可能分散的數值之定量估計,及對可能分散原因的定性描述。

3.1.7生物物料及土地利用

3.1.7.1生質 (biomass)

生物起源的物質,不包括地質生成時內嵌物質與轉化成化石之物質。

備考1.生物質包括有機物料 (包含活與死的),例: 樹木、農作物、草葉、枯樹枝、藻類、動物,及生物來源之排泄物與廢棄物 (3.1.4.9)

備考2.在本標準中,生物質不包括泥煤。

[來源: CNS 140213.1.1,刪除「排除泥炭」,增加備考2]

3.1.7.2生質碳 (biogenic carbon)

源於生物質 (3.1.7.1)的碳。

3.1.7.3化石碳 (fossil carbon)

含於化石物質中的碳。

備考: 化石物質之範例包括煤、石油、天然氣及泥煤。

3.1.7.4土地利用 (land useLU)

在相關界限內土地之人為使用或管理。

備考1.在本標準中,相關界限係指研究系統之界限。

備考2.土地利用在生命週期評估 (LCA)中通常稱為「土地佔用」。

3.1.7.5直接土地利用變化 (direct land use changedLUC)

在相關界限內土地的人為利用之變化。

備考1.在本標準中,相關界限係指研究系統之界限。

備考2.IPCC之定義,土地利用變化係當土地利用類別發生變化時 (: 由林地變更為農地)

 

3.1.7.6間接土地利用變化 (indirect land use changeiLUC)

土地利用變化係源自直接土地利用變化 (3.1.7.5)之結果,惟發生在相關界限之

外者。

備考1.在本標準中,相關界限係指研究系統之界限。

備考2.IPCC之定義,土地利用變化係當土地利用類別發生變化時 (: 由林地變更為農地)

: 如一特定地塊之土地利用方式從糧食生產改變為生質燃料生產,則可能會在其他地方亦發生土地利用變化,以滿足對糧食的需求。此時其他地方的土地利用變化為間接土地利用變化。

3.2縮寫用語

CFP: 產品碳足跡

CFP-PCR: 產品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

CO2e: 二氧化碳當量

dLUC: 直接土地利用變化

GHG: 溫室氣體

GTP: 全球溫度變化潛勢

GWP: 全球暖化潛勢

iLUC: 間接土地利用變化

IPCC: 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LCA: 生命週期評估

LCIA: 生命週期衝擊評估

LCI: 生命週期盤查分析

LU: 土地利用

LUC: 土地利用變化

PCR: 產品類別規則


 

4.應用

本標準的可能應用,包括提供產品研發資訊、技術改進、CFP績效追蹤及溝通等。

本標準可促進依ISO 14026進行的CFP與部分CFP溝通。

 

 

5.原則

5.1一般

此等原則為基本事項,且為本標準後續要求事項之基礎。

5.2生命週期觀點

CFP之量化需要考量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包括原物料取得、設計、製造、運輸/配送、使用及生命終結處理。

備考1.本節次係參考CNS 140404.1.2

備考2.透過此一系統概述與生命週期觀點,可鑑別並可能避免生命週期階段或個別過程之間潛在衝擊的轉移。

5.3有關方法與功能或宣告單位

CFP研究的結構,包括功能單位或宣告單位 (部分CFP),及與此功能單位或宣告單位有關的計算結果。

備考: 本節次係摘自CNS 140404.1.4

5.4反復方式

當應用LCA的四個階段[目標與範圍界定、生命週期盤查分析 (LCI)、生命週期衝擊評估 (LCIA)及生命週期闡釋,參照6.36.6]進行CFP研究時,一般採取反復方式。此種反復方式有助於提升CFP研究與報告結果的一致性。

備考: 本節次係摘自CNS 140404.1.5

5.5科學方法之優先性

CFP研究中要做出決定時,宜優先參照自然科學 (: 物理、化學、生物學)

否則使用其他科學方法 (: 社會與經濟科學)或參考有關公約以及定義於本標準6.3.2中所載之地理範圍內的有效方法。僅在既不存在自然科學基礎,亦無法基於其他科學方法或國際公約來解釋理由時,方允許依據價值選擇來作出決策。

備考1.分配程序之更多資訊參照6.4.6.2

備考2.本節次摘自CNS 140404.1.8

5.6相關性

數據與方法之選擇宜適用於研究的系統所產生之GHG排放與移除之評估。

5.7完整性

納入研究產品系統之CFP或部分CFP提供重大貢獻的所有GHG排放與移除量。

重大性程度係依截斷準則 (參照6.3.4.3)決定。

5.8一致性

假設、方法及數據以相同方式應用於整個CFP研究中,以達成符合目標與範圍界

定之結論。

5.9連貫性

應用已取得國際認可且為該產品類別所採用的方法、標準及指引文件,以增進任

何特定產品類別內各項CFP的可比較性。

5.10準確度

CFP與部分CFP之量化為正確、可查證、相關及不誤導,且儘可能在實務上減少偏差與不確定性。

5.11透明度

以公開、全面及可理解之資訊呈現方式,來描述與記載所有之相關議題。

任何相關假設之揭露與方法及數據的使用,均有適當之參照。清楚說明任何估算並避免偏差,以使CFP研究報告得以表達其代表意義。

5.12避免重複計算

當相同的GHG排放與移除只進行一次分配 (參照6.4.6.1)時,可避免所研究產品系統內GHG排放與移除之重複計算。

備考: 參照6.4.9.4.1提供之示例。


 

 

6.CFP與部分CFP之量化方法

6.1一般

依本標準之CFP研究應包括生命週期評估之四個階段,亦即是針對CFP或部分CFP之目標與範圍界定 (參照6.3)LCI (參照6.4)LCIA (參照6.5)及生命週期闡釋 (參照6.6)。組成產品系統的單元過程應包括生命週期的各階段,例: 原物料取得、設計、製造、運輸/配送、使用 (參照6.3.7)及生命終結 (參照6.3.8)。來自產品生命週期的GHG排放與移除,應分配至發生GHG排放與移除之生命週期各階段中。部分CFP可予以加總以量化CFP,前提為此等量化均在同一時程依相同方法執行,且無差距與重疊存在。

備考: 以營建業為例,可能的部分CFP為物質或準備 (: 水泥)、散裝產品 (: 礫石)、服務 (: 建築物的維修)或組裝系統 (: 砌牆)

組織可發展CFP之系統化方法。若如此,則應依附錄C擬定。

6.2CFP-PCR之使用

若有相關的PCRCFP-PCR時,應予採用。PCRCFP-PCR是否相關依下列條件而定。

-ISO /TS14027或一項應用CNS 14044要求事項之相關特定產業國家 (國際)標準制定。

-符合本節、6.36.46.5之要求事項。

-組織應用本標準且依第5節認為適當 (: 系統界限、模組化、分配及數據品質)

備考: 應用本標準組織之示例,如產品與服務提供者、CFP研究的實作者與委託者。

如有一組以上相關PCRCFP-PCR時,應採用本標準之組織來審查相關之PCRCFP-PCR (: 針對系統界限、模組化、分配、數據品質)。選擇採納PCRCFP-PCR時應予以合理說明。

PCR符合本節次之所有要求事項時,該PCR即等同CFP-PCR

CFP研究採用CFP-PCR時,應依該等CFP-PCR要求事項進行量化。

若無相關CFP-PCR存在時,其他為國際認可且與特定物料或產品類別相關之特定行業標準的要求事項與指引,若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事項且由使用本標準的組織認為適當時,須予採用。

6.3目標與範圍界定

6.3.1CFP研究之目標

執行CFP研究的整體目標,係透過針對產品生命週期中所有重大GHG排放與移除,在符合截斷準則 (參照6.3.4.3)情況下進行量化,以計算產品對於全球氣候暖化之潛在貢獻,並以二氧化碳當量 (CO2e)表示之。

備考1.此種量化係支援一範圍的目標與應用,包括 (但不限於)個別研究、依附錄B之比較研究及歷經時間績效追蹤,且預期可供某範圍使用者使用。

 

在界定CFP研究之目標時,應明確地陳述下列項目:

-預期之應用。

-進行CFP研究之理由。

-預期之對象。

-若有時,CFP與部分CFP資訊依ISO 10426之預期溝通。

備考2.本節次係摘自CNS 140444.2.2

6.3.2CFP研究之範疇

CFP研究的範疇應與CFP研究之目標一致 (參照6.3.1)

在界定CFP研究的範疇時,本標準相關節次之下列要求事項與指引應納入考量並明確描述:

(a)待研究之系統及其功能。

(b)功能或宣告單位 (參照6.3.3)

(c)系統界限,包括待研究系統的地理範圍 (參照6.3.4)

(d)數據與數據品質要求事項 (參照6.3.5)

(e)數據的時間界限 (參照6.3.6)

(f)特別是針對使用階段與生命終結階段的假設 (參照6.3.76.3.8):

(g)分配程序 (參照6.4.6)

(h)特定的GHG排放與移除 (參照6.4.9),例: 由於土地利用變化 (LUC) (參照6.4.9.5)

(i)處理特定產品類別產生議題的方法 (參照6.4.9)

(j)CFP研究報告 (參照第7)

(k)關鍵性審查的類型 (若有時) (參照第8);

(l)CFP研究之限制 (參照附錄A)

若進行比較時,應遵循附錄B之要求事項。

在某些案例中,由於不可預見的限制、拘束或取得額外資訊時,可能會修訂

CFP研究的範圍。此等修訂及其解釋,應予以文件化。

備考: 本節次係摘自CNS 140444.2.3.1

6.3.3功能或宣告單位

一項CFP研究應明確指明待研究產品系統之功能或宣告單位。該功能或宣告單位應與CFP研究的目標與範疇一致。功能或宣告單位的主要目的,係提供與其相關投入與產出之參考。因此功能或宣告單位應清楚界定且可量測。

在部分CFP中應僅能使用宣告單位。

採用CFP-PCR時,所使用的功能或宣告單位應在該CFP-PCR中予以定義。

經選定功能或宣告單位後,應界定相關聯之參考流。

產品系統間的比較,應基於相同的功能單位。如省略的生命週期階段相同,則允許進行部分碳足跡 (宣告單位)的比較 (參照附錄B)

基於宣告單位的比較,僅可供使用於企業對企業為目的。如果在功能單位的比較中,沒有考慮任何產品系統的附加功能,則應說明此等省略並予以文件化。作為該方法的替代方案,可將傳遞此等功能相關聯的系統附加至另一產品系統的界限,以使該產品系統更具可比較性。在此等情況下,應說明所選擇的過程並予以文件化。

備考1.功能或宣告單位及相關聯參考流的選擇,需要特別注意,例: 為能進行無偏差比較 (另參照附錄B)

1.在烘乾手的功能中,可研究使用紙巾與烘乾系統兩者。所選的功能單位可以依據乾燥相同數量雙手的兩個系統來表示。針對每個系統其可能決定的參考流,例: 乾燥一雙手所需紙巾的平均質量或所需熱空氣的平均體積。

對此二系統,有可能要彙整以參考流的投入與產出為基礎的盤查清冊。在其最簡單層級中,如使用紙巾,將與使用的紙張有關。如使用熱空氣乾手機,將會與乾燥雙手所需的熱空氣的體積與溫度有關。

備考2.上述範例摘自CNS 140405.2.2並經修改。

2.一公噸鋼的功能單位無法決定,因為一公噸鋼可以轉變成滿足不同功能的各種產品。在此情況下,適合使用宣告單位。

 

6.3.4系統界限

6.3.4.1一般

系統界限係決定何項單元過程應予納入CFP研究的基礎。

當使用CFP-PCR (參照6.2)時,亦應適用所納入過程之要求事項。

系統界限的選擇應與CFP研究的目標一致。用以建立系統界限之準則,例: 截斷準則 (參照6.3.4.3)應予鑑別並說明。

應決定關於何項單元過程應納入CFP研究,以及此等單元過程有待研究的詳細程度。僅當不至於對CFP研究的總體結論造成重大改變情況下,才允許排除研究系統內的某些生命週期階段、過程、投入或產出。應清楚陳述排除某些生命週期階段、過程、投入或產出的任何決定,並應說明省略之理由與影響。重大性門檻值,例: 作為截斷準則 (參照6.3.4.3)者,應予陳述並合理說明。

: 如排除資本財預期不會依規定準則顯著改變結論,則可依目標與範圍予以排除。

關於應納入何項單元過程、投入及產出,及CFP定量的詳細程度,所作之決定,應清楚陳述。

備考1.本節次之前五段係摘自CNS 140444.2.3.3

CFP與部分CFP不應包括碳抵換。

備考2.未連結至碳抵換之GHG移除可能發生於產品系統界限內。

6.3.4.2設定系統界限

依本標準規定進行量化時,應包括所定義系統界限內所有GHG排放與移除中,可能對CFP或部分CFP (參照6.3.4.1)有重大貢獻的單元過程。

在目標與範疇界定階段內,應依下列界定一致性準則:

-預期會對CFP或部分CFP具有重大貢獻,因此需要詳細評估的單元過程。

-若蒐集一級數據為不可能或不切實際 (參照6.3.5)時,為量化GHG排放量

時可能需要依據二級數據之單元過程。

-何項單元過程可予以合併,例: 廠內所有運輸過程。

6.3.4.3截斷準則

一般而言,對所分析系統有所貢獻的所有過程與流均應納入。如發現單一材料或能量流對特定單元過程的碳足跡微不足道,則可將其數據排除,並應報告數據排除之情況。應於目標與範疇界定階段,即界定一致性截斷準則,允許排除某些較不重要的過程。

選定的截斷準則對研究結果之影響亦應評估,並在CFP研究報告中描述 (參照6.4.56.6)

備考: 有關截斷準則的其他指引,參照CNS 140444.2.3.3.3

6.3.5數據與數據品質

進行CFP研究的組織,針對具備財務管制或作業管制之個別過程,應蒐集現場特定數據。此等數據應能代表所蒐集數據的各個過程。對於最重要但並非屬組織財務或作業管制下的各個單元過程,亦須使用場址特定數據。

備考1.最重要的過程,係指對CFP貢獻合計至少達80%的過程,由截斷後最大貢獻者直至最小貢獻者。

備考2.場址特定數據係指直接GHG排放 (透過直接監測、化學計量學、質量平衡或類似方法所測定)、活動數據 (過程之投入與產出所產生的GHG排放或移除)或排放係數。現場特定數據可以蒐集自特定場所,或可以是跨越包含研究系統內過程之所有場所取得之平均值。其結果可來自量測或可模擬者,只要這些結果乃是屬於產品生命週期中特定過程者。

非屬場址特定數據但是經過第三方查證之一級數據,須能在蒐集場址特定數據非實際可行時才使用。

當蒐集一級數據並非實際可行或針對不太重要過程時,方能對投入與產出使用二級數據。

備考3.在某些情況下,作為二級數據的預設排放係數並非基於生命週期的排放係數,因此可能需要進行調整或修改。

CFP研究報告中引用二級數據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註明出處。

在進行CFP研究時須使用具備最佳品質之數據,以儘可能減少偏差與不確定性。

針對數據品質應描述定量與定性兩方面特性。數據品質特性須涵蓋下列項目:

(a)有關時間涵蓋面: 數據的年代與須蒐集數據歷經的最短時段。

(b)地理涵蓋面: 從單元過程蒐集的地理區域數據須符合CFP研究的目標。

(c)技術涵蓋面: 特定技術或技術組合。

(d)精密度: 量測每個數據值所表現的變異性 (: 變異數)

(e)完整性: 量測或估算的總流 (total flow)之百分比。

(f)代表性: 定性評估其數據組合能反映到利害關係者真實之群體之程度 (: 地理涵蓋面、時間期間與技術涵蓋面)

(g)一致性: 定性評估其研究方法能否被統一應用到進行敏感度分析的不同組成。

(h)再現性: 定性評估其有關方法與數據值資訊,得以允許獨立業者重視CFP研究報告結果之程度。

(i)數據的來源。

(j)資訊的不確定性。

備考4.上述之編號清冊係摘自CNS 140444.2.3.6.2

數據品質評估應採用兩步驟方法:

-上述 (a) (d)項的數據品質要求事項,應用來說明CFP研究的數據特性。

-應根據上述 (a) (d)項的要求事項來評估數據。

備考5.數據品質要求事項乃是CFP-PCR的強制性部分 (參照6.2)

備考6.針對不同類型的數據,數據品質要求事項可能不同。

進行CFP研究的組織須具有一套管理與保留數據的系統。組織須尋求不斷提高

數據的一致性、數據品質及對文件化資訊的管制。

6.3.6數據之時間界限

數據之時間界限,乃是CFP量化數值具備代表性之時間期間。

CFP具代表性之時間期間應予指定並說明理由。

在選擇數據蒐集時間期間時,須考慮一個年度內與各年度之間的變化,並在可能情況下使用可代表所選該段時期內趨勢的數值。如果在產品生命週期內與特定單位過程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會隨著時間變化,則應在得以建立與產品生命週期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平均值的適當時間期間內蒐集數據。

如果在系統界限內的過程連結到特定的時間期間 (: 季節性產品,諸如水果與蔬菜等),則GHG排放與移除的評估亦應涵蓋產品生命週期中的特定週期。該週期外所發生的任何活動,若是位於產品系統內 (: 有關樹木苗圃的GHG排放),也應該被納入。針對GHG排放與移除的數據,應與功能或宣告單位進行連結。

6.3.7使用階段與使用概覽 (use profile)

當使用階段包括在CFP研究 (參照6.3.2)範圍內時,在產品服務壽命期間其產品使用階段發生之GHG排放與移除應被包括在內。

備考: 使用階段在指定使用者擁有成品時開始,在產品得以遭到處置、重複使用於不同功能、回收或能量回收時結束。

使用壽命資訊應可被查證,並應參照預期使用條件及產品相關功能。使用概覽須尋求代表所選定市場的實際使用模式。

如無其他正當理由時,使用概覽的決定 (即服務壽命與選定市場之情境)應基於出版發表的技術資訊,例:

(a)CFP-PCR (參照6.2)

(b)已公布的國際標準,得以提供被評估產品使用階段所擬定情境與使用壽命之特定指引及要求事項之說明者。

(c)已公布的國際指導綱要,得以提供被評估產品使用階段的擬定情境與使用壽命之指引及要求事項之說明者。

(d)已公布的工業指導綱要,得以提供被評估產品使用階段的擬定情境與使用壽命之指引及要求事項之說明者。

(e)使用概覽係基於在選擇市場中,文件化之產品使用模式。

如無根據以上 (a) (e)各款規定建立之現成方法以決定產品的使用概覽時,則決定產品使用概覽之假設,應由進行CFP研究之組織予以建立。如果使用階段假設對CFP研究的結論有重要意義時,應進行敏感性分析。

製造廠商對於正確使用之建議 (: 烤箱在指定時間內的特定溫度下進行烹調),可能是提供決定產品使用概覽的一個基礎。但實際使用模式,可能與廠商所推薦方式有所不同。其中若有任何差異須加以說明。

針對使用階段的所有相關假設,皆應在CFP研究報告中予以文件化。

6.3.8生命終結階段

備考1.生命終結階段開始於使用過產品得以進行處置、回收再利用、不同目的再使用或能源回收時。

如果此階段是包含在研究範疇內 (參照6.3.2),則產品生命終結階段所有的GHG排放與移除均應包含在CFP研究中。生命終結過程可包括:

(a)生命終結產品之蒐集、包裝及運輸。

(b)準備回收再利用及再使用。

(c)從生命終結產品中拆除之組件。

(d)粉碎與分類。

(e)物料的回收再利用。

(f)有機回收 (: 堆肥與厭氧消化)

(g)能源回收或其他回收過程。

(h)焚化與底灰分類。

(i)掩埋、掩埋場之維護與促進分解排放,例: 甲烷。

備考2.針對生命終結過程,CFP-PCR可提供更多的指引。

關於生命終結處理的所有相關假設應考量下列事項:

-基於最佳可用資訊。

-基於目前的技術。

-CFP研究報告中予以文件化。

生命終結情境應反映當前市場並代表最可能的替代方案之一,或者亦可評估多個情境 (包括未來情境)。此等情境將可允許使用者擴展結果以評估實際選擇方案。

6.4 CFP之生命週期盤查分析

6.4.1一般

LCI乃是LCA之一個階段,包括產品整個生命週期階段的投入與產出的彙總與量化。

在目標與範疇界定階段後,應進行CFPLCI研究。該工作應包括摘自CNS 14044之以下步驟,並應在適用時進行。

(a)數據蒐集。

(b)數據確證。

(c)數據與單元過程及功能或宣告單位關聯。

(d)改善系統界限。

(e)分配。

本標準中的特殊規定適用於:

-CFP績效追蹤。

-評估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的時間期間。

-特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的處理。

如果CFP研究採用CFP-PCR時,LCI應根據CFP-PCR中規定之要求事項來進行。

6.4.2數據蒐集

包含在研究系統內的所有單元過程,應予蒐集生命週期盤查列入的定性與定量數據。此等蒐集的數據,不論是量測、計算或估算而得,均用以量化單元過程的投入與產出。重要的單元過程應於CFP研究報告中予以文件化。

CFP研究的結論可能重要的該等數據,其相關數據蒐集過程的細節、數據蒐集的時間,以及進一步有關數據品質的資訊應予以參照。若此等數據不能符合數據品質要求事項時應予說明。

由於數據蒐集可能來自跨越多個報告出處與已發布參考資料,研究系統須使用具代表性與一致性之數據組。

備考1.本節次摘自CNS 140444.3.2。進一步指引,參照CNS 140444.3.2.2

備考2.對於數據與數據品質,參照6.3.5

 

6.4.3數據之確證

在蒐集數據過程中,應進行數據確證之查核,以確證與提供證據,證明符合6.3.5的數據品質要求事項。

確證時須包括建立質量平衡、能量平衡及/或排放係數或其他適當方法的比較分析。由於每個單元過程都要遵守質能守恆定律,進行質量與能量平衡可以對單元過程描述的有效性提供有用的查核。

備考: 本節次摘自CNS 140444.3.3.2

 

6.4.4數據與單元過程及功能或宣告單位之關聯

對於每一單元過程應決定其適當之流。單元過程之投入與產出量化的數據應相對於此流計算之。

依據流程圖與單元過程間之流,所有單元過程之流皆可與參考流連結。此計算應將系統之投入與產出連結至功能或宣告單位。

在彙整產品系統中的投入與產出時須注意。彙整之程度應與CFP研究的目的一致。如需要更詳細的彙整規則,則須在CFP研究的目標與範疇界定階段予以說明,或須留給後續的LCIA階段。

備考: 本節次係摘自CNS 140444.3.3.3

 

6.4.5改善系統界限

為能反映CFP量化之反復運算性質,若並未使用CFR-PCR時,關於數據是否納入或排除之決策,應依敏感度分析決定其重大性。初始系統界限應依目標與範疇界定階段所決定之截斷準則適當的予以修訂。此改善過程與敏感度分析的結果,應於CFP研究報告中予以文件化。

依據前述敏感度分析所進行之系統界限之改善,可能導致下列情況之一:

(a)排除分析顯示缺乏重要性之生命週期階段或單元過程。

(b)排除CFP研究結果缺乏重要性的投入與產出。

(c)納入在敏感度分析中顯示重要性之新單元過程、投入及產出。

系統界限的改善,可用以將後續數據處理限制在該等認定為對CFP研究目標有重大性之投入與產出數據。

備考: 本節次摘自CNS 140444.3.3.4

6.4.6分配

6.4.6.1一般

應依明確說明與合理的分配程序,將投入與產出分配至不同產品。

單元過程所分配的投入與產出總和,應等於單元過程分配前之投入與產出。

每當有數個替代分配程序可用時,應進行敏感度分析以說明偏離所選擇方法時之後果。

PCRCFP-PCRISO /TS14027制定時,無需進行進一步的敏感度分析。

備考: 本節次摘自CNS 140444.3.4.1

6.4.6.2分配程序

CFP研究應包含與其他產品系統共享過程的鑑別,並根據以下所列程序逐步進行分配。

備考: 正規上,步驟1並非屬分配程序的一部分。

(a)步驟1: 分配須儘可能避免下列事項:

(1)將待分配之單元過程,分割成為兩個以上的個別子過程,並蒐集與此等子過程有關的投入與產出數據,或

(2)擴大產品系統使其包含有關聯產品的附加功能。

(b)步驟2: 如無法避免分配時,系統的投入與產出,須以能反映其間基本實質關係之方式,區分至不同的產品或功能之間。

(c)步驟3: 如單獨的實質關係無法成為或使用作為分配的基礎時,須以能夠反映其他關係的方式,將投入在各種產品與功能間進行分配。例: 投入與產出數據,可依產品的經濟價值,依比例進行聯產品之間的分配。

如產出同時包括聯產品與廢棄物,應鑑別聯產品與廢棄物之間的比例,且投入與產出應僅分配給聯產品。分配程序應一致地應用於研究產品系統的類似投入與產出。例: 若對離開系統的可用產品 (: 中間產品或廢棄產品)進行分配,則該分配程序應與產品進入系統所使用之分配程序類似。

生命週期盤查乃是基於投入與產出之間的物料平衡。因此分配程序須儘可能接近此種基本投入/產出的關係與特性。

備考1.本節次摘自CNS 140444.3.4.2

備考2.對於分配程序,CFP-PCR可提供更多的指引。

6.4.6.3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之分配程序

6.4.6.16.4.6.2之分配原則與程序,亦適用於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之情況。

應將物料固有特性之變更納入考量。此外,特別是針對原始與後續產品系統之間的回收過程,系統界限應予鑑別與說明,以確保分配原則遵守6.4.6.2中所述規定。

然而,在此情況下,基於下列原因需進一步詳細闡述:

-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 (以及堆肥、能源回收與可納入再使用/回收再利用之其他過程)可能意味著與原物料萃取與加工或產品最終處置相關的多個單元過程之投入與產出,要由多個產品系統共同分擔。

-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可能改變物料在隨後使用中的固有特性。

當界定與回收過程有關的系統界限時需特別留意。

數種分配程序可適用於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以下說明如何區別這些程序之應用,以展示如何因應上述限制:

(a)閉環式分配程序適用於閉環產品系統。當回收再利用的物料之固有特性不發生任何變化時,亦適用於開環產品系統。在此情況下,因為使用二

次物料來取代原生 (初次)物料之使用,因此可以避免進行分配之需要。然而,在適用的開環產品系統中第一次使用原生物料時,可依下述 (b)所列開環分配程序之後進行分配。

(b)如物料已回收再利用於其他產品系統,且該物料之固有特性已經改變,

則開環式分配程序可應用於開環產品系統。

如可行時,共同分擔之單元過程使用之分配程序,須依下列順序,作為分配的基礎。

-物理性質 (: 質量)

-經濟價值 (: 廢料或回收再利用物料的市場價格相對於原物料的市場價格)

-後續使用回收物料的數量。

備考1.LCA研究中如何處理回收再利用之範例,如附錄D所示。

備考2.本節次摘自CNS 140444.3.4.3

6.4.7 CFP之績效追蹤

CFP係預期使用於CFP績效追蹤時,應符合下列CFP量化的附加要求事項:

(a) 應針對不同時間點進行評估。

(b) CFP隨時間的改變,應以相同功能單位或宣告單位的產品進行計算。

(c) CFP隨著時間的改變,應使用相同的方法或使用相同的PCR時進行所有後續評估 (: 供選擇與管理數據之系統、系統界限、分配、相同特徵化因子等)之計算。

在進行CFP績效追蹤時間點間的期間,應不短於6.3.6中所述數據之時間界限,並應在CFP研究之目標與範疇中予以敘述。

6.4.8評估GHG排放與移除時機之影響

所有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計算,應將其視同為評估期開始時的排放或移除,

而不考慮延遲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影響。

當來自使用階段 (參照6.3.7)/或生命終結階段 (參照6.3.8)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超過該產品投入使用10 (如相關PCR未另作規定)時,應在生命週期盤查清冊中說明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時間與產品生產年分的相對時間。若計算來自產品系統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CO2e)時機之影響時,應在CFP報告中分別列出。用於計算時機影響的方法,應在CFP研究報告中加以說明並證明其合理性。

備考: 經選擇10年期間,係為避免較短時間溫室氣體排放或移除期間之數據蒐集或附加報告之過度負擔,並能實現報告之可比較性。依據經驗或改進的科學知識,未來可能會對此值進行修訂。

 

6.4.9特定GHG排放與移除之處理

6.4.9.1一般

為量化的一致性之理由,提供下列節次中之特定要求事項與指導綱要,作為特定GHG排放與移除之處理,若使用不同方法會得到不同之結果。在相關的CFPPCR、其他部門別指引文件或碳足跡方案中,可能可取得額外的要求事項、指導綱要及數據。

6.4.9.2化石與生質碳

化石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應包括在CFP或部分CFP中,並分別記錄作為淨結果值。生物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應包括在CFP或部分CFP內,並須個別分開表示 (參照圖3)

備考1.化石溫室氣體移除的一項範例,乃是透過非生物過程來捕集發電廠的化石排放,然後透過地質封存方式儲存。

生物質衍生產品生命週期的所有相關單元過程,應包括在進行研究的系統中,包括 (但不限於)生物質的培養、生產及收穫。

備考2.與土地利用改變和土地利用相關連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的處理,參照6.4.9.56.4.9.6

備考3.與農業和林業製品有關之指引,參照附錄E

6.4.9.3產品中的生質碳

備考1.產品中所含有的生物質衍生碳,稱為產品的生質碳含量。

當生質碳在產品中儲存一段特定時間後,應依6.4.8之規定處理此碳。如計算產品的生質碳含量,則應在CFP研究報告中分別列出,惟不應包括在CFP或部分CFP的結果中。

當進行搖籃至大門研究時,應提供有關生質碳含量的資訊,因為此資訊可能與剩餘價值鏈相關。有關進行報告之要求事項,參照第7節。

備考2.如產品含有生物質時,生質碳含量相等於在植物生長期間的碳移除。

此種生質碳可於生命終結階段釋放出。

6.4.9.4電力

6.4.9.4.1一般

與使用電力相關連的GHG排放應包括:

-電力供應系統生命週期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如上游排放 (: 開採與運輸燃料至發電機,或生物質的種植與加工以用作燃料)

-發電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輸電與配電過程中的損耗。

-下游排放 (: 核能發電機運作所產生的廢棄物處理或處理來自燃煤電廠的煤灰)

備考: 同樣的方法應用於購買與銷售的熱能、冷卻能源及壓縮空氣。

本標準包括在5.12中避免重複計算之原則,及6.4.9.4.26.4.9.4.4中關於電力之指引。

: 不會發生重複計算的情況如下:

-使用電力之過程,而該過程並無其他過程可聲稱該電力的發電機特定排放係數。

-特定發電機的電力生產不會影響任何其他過程或組織的排放係數。

6.4.9.4.2內部產生電力

當內部產生電力 (: 現場發電)提供所研究之產品使用,且無契約文書將該電力出售給第三方時,則該電力的生命週期數據應使用於該產品。

6.4.9.4.3直接連接供應者之電力

如組織與發電廠之間存在專用輸電線路,且無契約文書將電力出售給第三方,則可使用從組織供應者處獲得針對所使用電力的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6.4.9.4.4來自電網之電力

當供應者能夠透過契約文書保證提供電力產品具備下列特性時,應使用來自該供應者特定電力產品的生命週期數據:

-得以傳達與發電機組相關資訊以及發電機特性。

-確保提出唯一宣告 (參照5.12)

-得以由報告實體或代表報告實體進行追蹤、贖回、退回或取消。

-儘可能接近契約文書適用的期限,並包括相應的時間跨度。

-如電網相互連接,則是在國內或在消費市場界限內生產者。

如進行研究系統內的過程係位於小島嶼開發中國家 (SIDS)者,則可以契約文書對此過程之CFP或部分CFP額外進行量化,而無須考慮電網互連。

備考1.小島嶼開發中國家係由聯合國界定[20]

如無法取得關於供應者特定電力的資訊時,應使用與獲得電力的相關電網相關連的溫室氣體排放。相關電網應反映有關區域的電力消耗,不包括任何先前聲稱的歸屬電力。如不具備電力追蹤系統時,選定的電網應反映該地區的電力消耗情況。

備考2.契約文書係指雙方之間用於銷售與購買能源生產或針對非捆綁屬性主張能源的任何類型契約。

: 契約文書可包括能源屬性證書、再生能源證書 (RECs)、原產地保證 (GOs)或綠色能源證書。

備考3.發電機特性之範例包括設施的註冊登錄名稱、所有者與產生能源性質、發電容量與供應的再生能源等。

備考4.如難以獲取供電系統內某過程的特定生命週期數據,則可使用來自公認資料庫[: 透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或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取得]的數據。

某些電力屬性,如綠色證書,係在與電力本身無直接連結的情況下出售。在某些國家中,來自再生能源的部分電力可能作為再生電力出售/輸出,而不被排除在供應的電力組合之外。因此,在此情況中,應在CFP研究時針對相關消耗電網組合進行敏感度分析並在CFP研究報告內提出報告,以證明電力追蹤儀器的結果之差異。

6.4.9.5土地利用變化

由於過去幾十年來直接土地利用變化 (dLUC)而發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參照備考1)應依國際公認的方法 (: IPCC國家溫室氣體盤查清冊指導綱要[17])進行評估,並將結果納入CFP內。淨dLUC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應在CFP研究報告中分別記錄。如應用場址特定數據時,應在CFP研究報告中明確記錄。如使用國家方法,此等數據應基於經過查證研究、同行審查研究或類似科學證據,並應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

備考1.經常使用之IPCC1階段為期20年。

當進行評估之過程導致碳儲量與參考土地利用相比較發生變化時,應記錄與此等變化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並將其分配給進行研究的系統。

備考2.「碳儲量之變化」係指土壤碳的變化以及地上與地下生物質隨時間的變化。

備考3.參考土地利用的選擇可能對CFP與部分CFP產生重大影響。附件E提供選擇參考土地利用之指引。

淨變化應在選定的時間期間內分配給進行研究之系統。

選定分析的時間期間應予以記錄並證明其合理性。對於涉及種植作物或樹木的過程,至少應包括至少一個完整的輪換期。

備考4.LUC方面,來自仍然維持為林地的木材之排放為零,有關LUC的進一步指引,參照附錄E

備考5.國家方法可包括政府認可並公布的方法與計算器。

如具有國際協定程序時,間接土地利用變化 (iLUC)應納入CFP研究中。

所有選擇與假設,包括應用方法,都應在CFP研究報告中予以證明合理性並標準化。

備考6.目前正在進行開發將iLUC納入溫室氣體報告的方法與數據之研究。

備考7.LUC排放不僅來自農業與林業產品的生產,例: 就砍伐森林或將草地轉變為能源作物之情況下,亦有來自其他產品系統之LUC,例: 與土地轉為採石場、基礎設施及生產工廠有關。

備考8.關於與產品相關的海洋區域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目前僅有極為有限的資訊。

6.4.9.6土地利用

透過土地與生物質碳儲量變化,而非因為土地管理變化結果導致土地利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應予評估並納入CFP。如並未評估土壤與生物質碳儲量的變化,則該決定應在CFP研究報告中證明合理性。如涵蓋在內,此等排放與移除應依國際公認方法進行評估,例: IPCC國家溫室氣體盤查清冊指導綱要[17],並應在CFP研究報告中分別記錄。

當土地管理之變化導致土壤與生物質碳儲量與參考土地利用相比較產生變化時,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應予記錄並分配給進行研究的系統。

備考1.同一土地利用類別之土地管理變化不視為土地利用變化。

土壤與生物質碳儲量的淨變化應在選定時間期間內分配給進行研究的系統。

選擇進行分析的時間期間應予記錄並證明其合理性。對於涉及種植作物或樹木的過程,至少應包括至少一個完整的輪換期。

如土地利用方法變化導致土壤或生物質碳淨增加,只有在具備措施以解決其永久性議題時,淨增加量才應包括在CFP與部分CFP中。如使用國家方法,

該數據應基於經過查證研究、經過同行審查研究或類似的科學證據,並應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

備考2.國家方法可包括政府認可與公布的方法與計算器。

備考3.持續土地利用可導致土壤碳的淨增加或減少,例: 在乾旱期間會減少。

備考4.目前正進行研究制定方法與模型,並提供便於在溫室氣體報告中納入土壤碳變化的數據。

備考5.有多種方法可緩解土壤與生物質碳的非永久性風險,例: 緩衝區與儲存庫帳戶。

備考6.如土壤碳變化的檢測涉及直接現場量測,則其結果取決於一些變數,包括取樣點位置、重複土壤樣品數量、取樣時間、土壤剖面深度與取樣技術。在ISO 10381 (所有部分)[1]中提供設計土壤採樣策略與技術的原則與規則。

備考7.關於土地利用的進一步指引,參照附件E

6.4.9.7航空器溫室氣體排放

航空運輸之溫室氣體排放,應包括在CFP中,並在CFP研究報告中分別記錄。

如使用航空乘數 (aviation multiplier),該乘數的影響不應包括在CFP中,並應與來源一併分別報告。

備考: 在高海拔的某些情況下,航空器溫室氣體排放會因與大氣的物理與化學反應而產生額外的氣候衝擊。有關航空器溫室氣體排放的更多資訊,參照IPCC國家溫室氣體盤查清冊指導綱要[17]IPCC航空特別報告[18]

6.4.9.8  6.4.9要求事項與指引之摘要

在表1提供6.4.9中的要求事項與指引之資訊摘要。圖3中顯示CFP特定組件的資訊圖示。有關完整要求事項與指引,參照6.4.9.26.4.9.7


 

1  CFP或部分CFP中的特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處理,與在CFP研究報告之分別記錄

節次

特定GHG排放與移除 (a)

CFP或部分CFP之處理方式

CFP研究報告中文件

應納入

須納入

須考量納入

應在CFP研究報告中分別記錄

若有計算,應在CFP研究報告中分別記錄

6.4.9.2

產生自化石與生質碳之GHG排放與移除

 

X

 

 

X

 

6.4.9.5

由於dLUC結果導致GHG排放與移除

 

X

 

 

X

 

6.4.9.5

由於iLUC結果導致GHG排放與移除

 

 

 

X

 

X

6.4.9.6

來自土地利用之GHG排放與移除

 

 

X

 

 

X

6.4.9.3

產品所含生質碳

 

 

 

 

X

6.4.9.7

航空器GHG排放

X

 

 

X

 

(a)關於排放與移除時機之報告,參照6.4.8

 

 

1指定之外的溫室氣體排放                                                          7生物溫室氣體移除

2航空器溫室氣體排放                                                                   8來自dLUC與土地管理變化之移除

3生物溫室氣體排放                                                                       9來自LU中但不包括土地管理變化之移除

4來自dLUC與土地管理變化之排放                                         10產品所含之生質碳

5來自LU,但不包括土地管理變化之排放                             11iLUC排放

6淨化石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12iLUC移除

備考: 化石燃料排放與移除、dLUCiLUC,可以對CFP有正面或負面之貢獻。

3  CFP與部分CFP之特定組成部分之圖例

6.5 CFP與部分CFP之衝擊評估

6.5.1一般

CFP研究的LCIA階段,計算產品系統的每一個GHG排放與移除之潛在氣候變遷衝擊,應乘以GHG排放或移除的質量,再乘以100年全球暖化潛勢,以IPCC所示的「每kg排放CO2ekg數「表示 (具備IPCC規定之碳回饋者)

備考1.CFP乃是此等計算的衝擊之總和。

凡全球暖化潛勢經IPCC修訂時,若是未有其他說明與理由時,應在CFP計算中使用最新數值。

GWP100外,其他時間範圍的GWPGTP亦可使用,惟須分別報告。

備考2.100年全球暖化潛勢 (GWP100)係用來表示氣候變遷的短期影響,反映暖化的速度。100年全球溫度變化潛勢 (GTP100)則是用作氣候變遷長期影響的指標,反映長期氣溫上升。與其他時間範圍相比,100年時間範圍之選擇並無科學依據。該時間範圍乃是對國際慣例的價值判斷,衡量在不同時間範圍內可能發生的影響。本文摘自參考資料[17]

 

6.5.2生質碳的衝擊評估

CFP計算時,針對進入產品系統情況,應在LCIA中的CO2移除成為生物質的特徵化時使用-1kgCO2e/kgCO2

CFP計算中,進行生物源CO2排放量特徵化時,應使用+1kgCO2e/kgCO2生質碳數值。

備考: 生物質中所吸收二氧化碳量與完全氧化時生物質中二氧化碳排放的等量結果,導致隨時間積累之二氧化碳淨排放為零,除非是生物質碳未轉化為甲烷、非甲烷揮發性有機物化合物 (NMVOC)或其他前驅氣體。

針對化石與生物甲烷,應使用符合最新IPCC報告規定的特徵化因子。

6.6 CFP或部分CFP之闡釋

CFP研究的生命週期闡釋階段應包括以下步驟:

(a)根據在LCILCIA階段之CFP與部分CFP之量化結果為基礎,來進行重大議題鑑別。

備考1.重大議題可以是生命週期階段、單元過程或流。

(b)進行考量完整性、敏感度分析及一致性的評估。

(c)作成結論、限制與建議。

依據在LCILCIA階段所進行CFP或部分CFP之量化結果,應依CFP研究的目標與範圍加以闡釋。進行闡釋時應包括下列各項。

-包括不確定性之評估,涵蓋所使用的修整規則或範圍。

-鑑別與詳細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所選擇使用的分配方法。

-鑑別CFP研究的限制 (依附錄A,但不限此)

闡釋時須包括下列各項:

-進行重要投入、產出及方法選擇,包括分配方法之敏感度分析,以瞭解結果之敏感度與不確定性。

-針對最終結果替代使用概覽的影響評估。

-針對最終結果之不同廢棄處理情境的影響評估。

-評估建議後果[參照6.6 (c)]對最終結果的影響。

備考2.更詳細資訊參照CNS 140444.5CNS 14044之附錄B

7.CFP研究報告

7.1 一般

CFP研究報告的目的乃是敘述CFP研究之內容,包括CFP或部分CFP,並證明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CFP研究報告之報告結果,可用於足跡溝通 (參照ISO 14026[5])

備考: CFP研究報告」是與產品碳足跡相關的特定術語。其他標準對於相同類型的文件使用不同的術語 (: ISO 14044: 2006中使用「第三方報告」而在ISO 14026[5]中使用「足跡研究報告」)

CFP研究的結果與結論,應以無任何偏見方式記錄於CFP研究報告中。其結果、數據、方法、假設及生命週期闡釋 (參照6.6)應以透明與具備充足細節方式呈現,以便讀者可以理解CFP研究中的固有複雜性與得失權衡。

CFP研究報告的類型與格式,應在CFP研究之目標與範圍界定階段予以界定。CFP研究報告還應允許生命週期闡釋結果,得以在與CFP研究目標一致方式下獲得使用。

7.2 CFP研究報告中之溫室氣體數值

CFP或部分CFP的定量結果,應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並使用每個功能或宣告單位的CO2e質量單位進行。

下列溫室氣體值應分別記錄於CFP研究報告中:

(a)與每個主要生命週期階段連結之GHG排放與移除,包括針對每個生命週期階段之絕對與相對貢獻。

(b)源自化石之淨GHG排放與移除 (參照6.4.9.2)

(c)源自生物之淨GHG排放與移除 (參照6.4.9.2)

(d)來自dLUCGHG排放 (參照6.4.9.5)

(e)來自航空器運輸之GHG排放 (參照6.4.9.7)

若有計算時,下列GHG值應分別記錄於CFP研究報告中:

-由於iLUC發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參照6.4.9.5)

-由於土地利用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參照6.4.9.6)

-適用時針對使用相關電力網路組合所進行之敏感性分析結果。

-產品的生質碳含量。

-使用GTP100CFP計算結果。

對於位於小島嶼開發中國家的過程,如果使用這些過程的契約文書來計算,則應

報告額外的CFP或部分CFP以作為補充資訊 (參照6.4.9.4.4)

7.3 CFP研究報告要求之資訊

針對CFP量化之下列資訊,應列入CFP研究報告中。

(a)功能單位與參考流 (參照6.3.3)

(b)系統界限,包括下列各項。

-作為基本流之系統投入與產出的類型,與

-決定關於單元過程處理的準則,考慮其對CFP研究中結論的重要性。

(c)重要單元過程清冊。

(d)數據蒐集資訊,包括數據來源 (參照6.4.2)

(e)納入考量之溫室氣體清冊。

(f)選定之特徵化因子。

(g)選定之截斷準則與截斷點 (參照6.3.4.3)

(h)選定的分配方法 (參照6.4.6)

(i)適用時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期間 (參照6.4.86.4.9.6)

(j)針對數據之說明 (參照6.3.5),包括下列各項:

-關於數據之決定,與

-數據品質之評估。

(k)敏感度分析與不確定性評估之結果。

(l)針對電力之處理 (參照6.4.9.4),其中應包括有關電網排放因子計算與相關電網特定約束的資訊。

(m)生命週期闡釋結果 (參照6.6),包括結論與限制 (參照附錄A)

(n)CFP研究的決策背景下所作出價值選擇的揭露與其理由。

(o)範圍與修改範圍 (如適用時)與理由證明及排除部分 (參照6.3.2)

(p)生命週期階段的描述,包括適用時針對所選使用概覽與生命終結情境的描述。

(q)評估替代使用概覽與生命終結情境對最終結果的影響。

(r)針對CFP具有代表性的期間 (參照6.3.6)

(s)針對所使用PCR或研究中使用其他補充要求事項之參照。

(t) (適用時)績效追蹤的描述 (參照6.4.7)

 

7.4 CFP研究報告之選項資訊

除上述項目外,還須考量是否將以下項目納入CFP研究報告:

 (a)與附錄B之符合性。

 (b)CFP研究結果的圖形表示。

 

 

8.關鍵性審查

在彙編CFP研究報告時,進行關鍵性審查將有助於理解並提高CFP的可信度。如

進行時,應依ISO /TS14071進行CFP研究之關鍵性審查。

 


 

附錄A

 (規定)

產品碳足跡之限制

 

A.1一般

CFP的限制會影響CFP之量化。兩個最重要之固有限制如下:

-專注於氣候變遷的單一衝擊類別,與

-對有關方法的限制。

此等限制的後果應反映在CFP研究報告中 (參照7.3)

範例: 針對決策 (: 設計選項),須採取以下考量來鑑別權衡措施並避免意外後果:

 (a)須包括整個產品生命週期。

 (b)須考量其他衝擊 (: 健康與安全,環境)

 (c)須考量本附錄中所鑑別的限制。

 

A.2專注於單一環境議題

CFP反映出產品系統在與原料取得、設計、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生命終結處理等階段相關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總和,隨時間推移對全球輻射能量平衡的潛在影響,表示為CO2eCFP可能是影響產品生命週期之氣候變遷關注領域的重要環境考量面。但是產品的生命週期亦可能會產生與其他關注領域相關的衝擊 (: 資源枯竭、空氣、水、土壤與生態系統者)。除氣候變遷外,LCA還可涵蓋與產品生命週期相關的其他關注領域。

LCA的目標之一乃是允許針對環境衝擊做出明智的決定。可歸因於CFP的氣候變遷,只是產品生命週期中可能產生的各種環境衝擊之一,且不同衝擊的相對重要性可能因產品不同而異。在某些情況下,盡量減少單一環境衝擊的行動,可能會導致其他環境考量面產生更大的衝擊 (: 減少水污染的活動可能導致產品生命週期中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同時使用生物質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僅基於單一環境議題所做出的產品衝擊決策,可能與其他環境議題相關的目標與標的發生互相衝突。因此CFP或部分CFP不應該是決策過程的唯一組成部分。

A.3有關方法的限制

CFP的計算基本上為LCA方法。CNS 14040[6]CNS 14044可以用來解決其固有限制與得失權衡。其中包括建立功能或宣告單位與系統界限、選擇適當可用的數據來源、分配規則與有關運輸、使用者行為與生命終結情境的假設等。有些數據的選擇可能限於特定的地理區域 (: 國家電網)/或可能之時間變化 (: 季節性變化)。要模擬生命週期時,亦須要進行數值的選擇 (: 選擇功能或宣告單位或分配規則)

此等方法的約束可能會影響計算之結果。因此量化CFP結果的精確性有限,也難以評估。例: 能源消耗評估等方法,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更好的方法;然而除非是首先評估產品之生命週期GHG排放,將無法判斷使用階段GHG排放的重要性。

由於上述限制緣故,根據本標準規定進行之CFP量化結果,往往不是用來進行比較之良好基礎。但是,此等結果還是可用於進行比較用途,條件是至少要符合附錄B的要求事項與符合CFP或部分CFP之個別足跡溝通方案之要求事項。

 


 

附錄B

 (規定)

 

基於不同產品的CFP之比較

 

本量化方法可供使用於進行各項研究之比較。如進行比較時,應遵循本附錄所列之要求事項。

使用比較研究的一項範例乃是內部決策。雖然本標準不包含任何溝通要求事項,但是任何CFP研究的結果 (包括比較研究)均可用於進行符合ISO 14026[5]規定的比較足跡溝通。

要用於比較之各項產品的CFP計算,均應遵循相同的CFP量化要求事項。

要比較CFP研究時,應包括整個生命週期,除非產品的功能包含在部分CFP中,並且產品系統的省略過程,對於所有進行比較的產品都是相同的。

如果採用CFP-PCR,則相同的CFP-PCR應使用於比較CFP研究中評估的所有產品。

該項CFP-PCR應符合ISO /TS14027規定。

下列準則應被應用於目標與範圍界定階段:

(a)產品類別的定義與描述 (: 功能、技術性能與使用)乃是完全相同的。

(b)功能單位乃是相同的。

(c)系統界限乃是相等的。

(d)數據的說明乃是相等的。

(e)包含投入與產出的準則乃是相等的。

(f)數據品質要求事項 (: 涵蓋度、精密度、完整性、代表性、一致性及再現性)乃是相同的。

(g)特別是針對使用階段與生命終結階段的假設乃是相同的。

(h)具體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 由於LUC或用電量)的處理方式乃是相同的。

(i)單位乃是相同的。

生命週期盤查清冊與LCIA階段應適用以下準則:

-數據蒐集方法與數據品質要求事項是相等的。

-計算程序是相同的。

-各種流的分配是相等的。

-應用的GWP是相同的。

 

附錄C

 (規定)

CFP之系統化方法

 

C.1一般

如組織決定要開發CFP系統方法時,應遵循本附錄規定之要求事項。

CFP系統方法乃是組織透過一系列程序來制定之一系列活動,目的乃是促進在同一組織內可以擬定更多產品的CFP。此種情況適用於當同一組數據與分配程序適用於其所有產品時。

CFP系統方法的實施,亦須能簡化任何驗證活動,以避免針對數據集進行重複查證。

C.2一般要求事項

組織應描述其CFP系統方法,包括作為該過程一部分活動的順序與相互作用,並建立程序以確保CFP系統方法的操作、控制與監督乃是有效的。

高層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與CFP系統方法相關的職責與權限獲得界定與傳達。組織應決定與提供在實施與維護CFP系統方法時所需的資源與能力。

組織應決定、提供及維護為實現CFP系統方法要求事項符合性時所需的基礎設施。基礎設施包括 (如適用):

(a)工作空間與相關設施。

(b)製程設備 (硬體與軟體兩者)

(c)支援服務 (即資訊系統)

(d)LCA能力。

CFP系統方法應能夠根據本標準與PCR中包含的任何進一步要求事項,以及方案作業者所制定規則 (適用時),來開發單一產品的CFP

CFP系統方法應包含得以鑑別變化條件的措施,這些條件可能會增加促使CFP過期或不具代表性的風險。應對這些已識別的風險採取有效控制與適用行動。

C.3 CFP系統方法的描述

C.3.1一般

CFP系統方法的描述應涵蓋以下活動組:

(a)數據與資訊蒐集。

(b)數據與資訊管理。

(c)CFP系統方法之確證。

(d)使用系統方法來進行任何產品之CFP

C.3.2數據與資訊蒐集

組織應描述數據蒐集活動,以便獲得完整的數據涵蓋,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不

正確採樣 (: 蒐集雙重數據,數據漏失)而導致的錯誤。C.3.3數據與資訊管理

組織應描述如何從起始數據中獲取CFP,例: 來自分配程序、供應鏈活動模型

構建、克服數據差距程序、使用與報廢情境等。當模型、假設或分配程序發生

重大變更時,應執行對CFP系統方法的審查。

C.3.4 CFP系統方法的確證

在開發特定CFP之前,CFP系統方法應針對正確性與代表性方面進行確證。確

證應透過擬定作為特定產品的CFP的初步試行測試方式來執行。

組織應按照規劃的時間間隔來進行內部CFP系統方法的評估,以確保其持續適

用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C.3.5 使用CFP系統方法為任何符合條件的產品進行CFP

組織應實施可取得與經過確證之程序,以獲得具有相同數據與分配程序的各項

產品的CFP

C.4程序

該項程序應規定以下考量面:

(a)採用的PCR來源與版本。

(b)方案作業者的任何其他要求事項 (適用時)

(c)CFP系統方法中的具體活動,例: 數據蒐集、CFP量化、關鍵性審查或外部

CFP確證 (若有時),以維護CFP有效性與代表性。